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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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坚律师,陈坚,高级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硕士 上海市卢湾区(现黄浦区)司法局、知识产权局指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律师 工作经历: 本人曾经为一家大型航空企业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参与公司的股权变更、公司结构治理、公司上市、公司债权债务等业务的处理,熟悉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实务。在公司债权债务、股权变更、经营管理、员工管理等业务,以及商标、专利、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网络域名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积累很多实务经验。 本......更多介绍
一般情况下,儿媳是不能分得公婆的遗产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是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必须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法律并没有对“主要赡养义务”进行具体定义,司法实践中,评判标准可能会因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赡养义务包括提供经济支持、照顾生活起居、照料健康等方面的责任。
对于儿媳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经济贡献的记录、家庭支出的支付凭证、照料公婆生活的证明等,以证明自己在公婆生前确实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可信度来判断。
儿媳在丈夫去世后,承担起照顾年迈公婆的重担,为老人养老送终,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与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在遗产份额上应当均等。
那么即使儿媳改嫁了,只要能够证明,儿媳在公婆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即使其再婚了也不能够剥夺其继承权。
此规定只限于法定继承,假使公婆生前立了遗嘱指定继承人,或者将其遗产遗赠给他人的,那么儿媳就不能再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张相应的继承权。